獎學金甄選
【培育獎助計畫-大學及研究所獎學金甄選】
壹、設置目的:本中心為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有效羅致專業人才,並鼓勵優秀學生,辦理本項獎學金甄選。
貳、
申請對象:大三、大四、碩一、碩二(依當學年甄選簡章為主)。
參、申請人資格條件(依當學年甄選簡章為主)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網址: 本中心將另行公告。
二、檢具由現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正本、身分證影本。
三、檢具成績單正本
(須載明各學期之學業成績,在學期間各學期之操行成績及獎懲紀錄;另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75分者,應另檢附學校出具名次在班上前三分之一以內之證明文件)
四、凡不符申請資格或檢附之文件不足者,不予受理。

伍、甄選與錄取:
一、面試:

(一)時間:符合申請資格者,詳細日期、時間、地點本中心將另行通知。
(二)
參加面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三)面試成績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1. 學習情形:20%(學習性向、修習課程心得、未來學習計畫)
2.服務意願:20%(就業意願、工作地區、工作性質及服務期限)
3.儀表態度:20%(心智精神、身體狀態、態度舉止)
4.綜合能力:40%(問題分析與判斷、專業知識與經驗、表達能力與學識涵養)

二、錄取:
(一)獎學金學生之遴選,以學業成績、操行成績、體格及個人意願等均符合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報名初審合格後,辦理面試複審,面試主試者為用人單位主管或主管指派人員及管理處主管。
(二)經初審、面試複審合格授予獎學金者,由本中心通知學校轉知,並於學期結束前將獎學金匯交學校轉發,學生於領取獎學金時,應繳交保證書及領款收據
(如附件二)乙份,由學校彙送本中心,以為權利與義務之憑據。
(三)凡具有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資格者,按學業成績
(35)、操行成績(15)及面試成績(50)加權計分評比擇優錄取(評分相同者以學業成績較優者為優先;如學業成績相同,再按面試成績評比)。
陸、獎學金之授予:
一、
獎學金核給金額:
(一)大學部:每學期核給新臺幣 8 萬元整。
(二)研究所:每學期核給新臺幣 10 萬元整。
二、獎學金之首次領取:由本中心通知學校轉知,並於學期結束前將獎學金匯交學校轉發,學生於領取獎學金時,應繳交保證書及領款收據乙份,由學校彙送本中心,以為權利與義務之憑據。

柒、獎學金受領學生之義務:
一、經申請並核給獎學金之學生,於畢業後應依本中心通知至本中心申請用人單位報到服務(尚未服兵役之男生一律延至服義務役兵役期滿前一個月以掛號信向本中心管理處述明役畢日期及聯絡地址、電話,等候通知),其試用期間及期滿正式派用之支薪等級,依本中心「新進人員核薪標準」辦理。
二、自報到之日起,服務義務期限按獎學金之授予學期加倍計算,即受領一學期,應至少服務一年。
三、在此服務義務期限內,除公餘進修或就讀夜間部外,不得出國或在國內各級學校進修或深造,亦不得申請留職停薪、獎助升學或薦送全日進修。且非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不得申請調職。
四、在本中心工作期間,一切均應遵守本中心有關規定。

捌、獎學金受領學生未來工作待遇及福利:
一、正式聘用敘薪:到職後經三個月試用且期滿成績合格者,始取得本中心人員進用資格(期滿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進用並追償已領之全部獎學金本息)。經考核成績合格者,依本中心新進從業人員核薪標準敘薪,民國111年起薪標準如下:
(一)大學畢業:管理職系正式聘用月支約36151元,技術職系正式聘用月支約39627-40322元。
(二)研究所畢業:管理職系正式聘用月支約46280元,技術職系正式聘用月支約46280-50848元。
二、全勤獎金:發放對象為本中心正職人員,全月到職未請事假、病假,且正常出勤無異常紀錄者,於翌月按月薪三十分之一加發一日薪資。
三、嗣後之升等調派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四、福利措施:哺乳室、家庭照顧假、勞保健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女性生理假、特別休假、育嬰留停、勞退提撥金、職災保險、就業保險、防疫照顧假、依年度績效發放考績、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團體保險、三節福利金、全勤獎金、結婚/生育禮金、傷病/亡故慰問金及撫卹、員工在職教育訓練、國內外旅遊補助、慶生活動/生日禮金、尾牙、年度健檢、全天候供應研磨咖啡及茶包、上下班交通車/交通補助。

玖、獎學金之停發及追償:
一、領受或經核定授予獎學金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即停止發給並追償其已領之全部獎學金,同時喪失其進用資格,並以撥款當時台灣銀行信用放款(一般個人消費性貸款)利率加計利息,期間自撥款之日起,計算至償還之日止。
(一)中途放棄、退學或領受其他有服務義務之獎、助學金或另負有服務義務者。
(二)非經本中心同意,自行轉入不合本中心設置獎學金之學校或科系者。
(三)受學校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未能依照正常修業期限畢業者。
(五)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滿75分且名次未在班上前三分之一以內者,或一科以上成績不及格。
(六)畢業(或服義務兵役期滿)後,未依本中心規定期限至本中心報到者。
(七)畢業後另行就業、進修或轉服義務兵役以外之其他兵役者。
(八)畢業後在本中心服務未滿規定期限而辭職或被免職者。
二、錄取人員經發現有不符簡章規定時,立即追償已領之全部獎學金本息,同時喪失進用資格;進用後發現者,除予撤銷資格及追償已領之獎學金本息外,並即終止勞動契約。
三、領受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以至喪亡或肢體、心神遭受損害,不合本中心新進人員體檢標準者,即停止發給獎學金,並喪失進用資格,但已領取之獎學金,免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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