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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電力委託服務條款暨流程須知 Service terms and process instructions
第一條(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接受顧客之委託,進行研究、檢驗、試驗、鑑定、校正、驗證及工廠檢查等服務,為明訂並保障雙方之權利及義務,特訂定本服務條款。

第二條(定義)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本中心」:係指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服務」:係指本中心執行研究、檢驗、試驗、鑑定、校正、驗證及工廠檢查等委託工作。
「顧客」:接受本中心服務或委託本中心執行研究之單位、公司、法人、代表人或個人。
繳費通知書:本中心提供服務之工作明細、費用、繳款說明等之通知文件。
「服務費用」: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服務所衍生之全部款項,包括研究費、檢驗費、試驗費、鑑定費、校正費、報告費、驗證費、代辦費、工廠檢查費及稅金等應繳款項。
業務期間:自本中心接受顧客之服務委託日開始,至服務完成、帳款結清日止。
報告:本中心提供服務所產生之成品,包含文字、實驗數據及照片等,其格式得為書面文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

第三條(委託權責)
顧客應將其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試驗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試驗委託單」各欄,並依要求提出有關樣品、技術資料或證明文件,交由本中心辦理收件。委託代表人須取得委託者之充分授權,並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條(部分業務分包及急件處理)
顧客同意本中心之服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者合作辦理。委託檢驗、試驗、校正等業務及預訂完成日期均依雙方議定之委託內容進行。若顧客有特殊需要須急件處理,請於試驗委託單之案件速別欄處勾選,因需加班以專人緊急處理,本中心得收取急件處理費,費用另行報價。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及電腦處理)
顧客同意本中心因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目的於業務期間,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本中心非經顧客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利用。個資蒐集未盡之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樣品之運送及處理)
樣品分為試驗樣品及校正樣品
  • 試驗樣品由顧客自備,並負責樣品運送過程之完整性。因測試需要,本中心不保證測試後樣品之完整性。若顧客對其試驗樣品之完整性有特殊要求者,應於試驗委託單註明。
  • 校正樣品由顧客自備,並負責樣品運送過程之完整性。校正後之樣品請自行檢查是否正常,取回後如有發現異常,請即於五日內向本中心反應,逾期本中心恕不負後續賠償責任。校正樣品如有損壞,其所生之一切爭議及損害賠償,以該案之服務費用為上限。

第七條(樣品領回)
樣品回方式可選擇下列方式:
  • 自行領回(報告寄付日起卅日內領回,超過期限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並得逕行處理)。
  • 貨運、快遞或郵寄(運費採到付方式)。
  • 不領回(由本中心逕行處理)。

第八條(繳費)
完成受理服務委託後,本中心將以傳真、當面交付、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提供繳款通知書。顧客請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按所載金額與匯款帳號儘速付款,匯款時請註明繳款通知書編號與顧客名稱(匯款人姓名)。若採信用卡方式付款,請親臨本中心(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榮工南路6-6 收發中心)辦理。
若於三工作日內未收到繳款通知書,請即向本中心查詢,並得要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如非經雙方議定並載明於委託申請單上,顧客於試驗前請先繳清款項,繳款後本中心再安排試驗日期。
顧客如對繳款通知書所載金額有疑義,請即洽詢本中心辦理更正。如有溢繳服務費用之情形,溢繳費用於退還前,由本中心暫時無息保管。顧客如無其他特別指示,溢繳費用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本中心之應繳帳款。

第九條(發票更正)
本中心於收到款項後即依委託內容與試驗委託單登載事項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特殊需求(如須開二聯發票、分別開立發票、合併開立發票等)請事先聲明,俾憑配合辦理。若收到發票後,發票內容仍須更正,請即通知本中心並於次月五日前辦理更正,逾期恕不受理。

第十條(報告送達)
報告送達可選擇下列方式:
  • 掛號郵寄。
  • 自行至本中心領取(地址: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榮工南路6-6號)。
  • 如報告僅需電子檔格式,可採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第十一條(報告使用之限制)
報告所載之數據與內容,僅對所測試之該樣品及申請之項目負責。紙本報告每頁均蓋有本中心之騎縫戳記,未蓋有本中心騎縫戳記者無效。報告若未經本中心書面同意,顧客不得摘錄截取部分報告內容作為廣告、出版物或商品推銷之用途,完整複製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報告更正)
顧客如對報告所載內容有疑義,請於報告取得後五日內,來電洽詢或通知辦理更正,逾期恕不受理。

第十三條(顧客資料變更)
顧客於試驗委託單所載之資訊、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本中心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本中心應為送達之處所。如欲變更顧客資訊,請洽詢本中心服務人員辦理更正。

第十四條(尚未進行試驗之案件取消)
案件如申請超過三個月但樣品仍未送達之案件,本中心將聯繫顧客後決定案件是否取消。
案件如申請超過六個月但樣品仍未送達之案件,本中心得逕予取消該案。如後續仍需委託,則請重新辦理開案。

第十五條(已進行試驗之案件暫停)
試驗已進行,但後續因顧客原因而造成暫停,此類案件如逾二年仍未結案,如屬下列情形將聯繫顧客決定是否仍要保留:
  • 顧客主動暫停試驗,但已逾六個月仍未提出重測。
  • 不合格樣品取回改善逾六個月仍未重新送樣。
如案件不需繼續保留者,則請顧客填寫「客戶案件變動申請單」辦理撤案。

第十六條(已進行試驗之案件逕行終止)
顧客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本中心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停止委託案件之進度,並計收已測試之試驗費用:
  • 如因樣品、技術文件不足等因素致中止逾六個月或開案後無法於二年內結案,經通知六個月後仍無法繼續進度,則本中心得逕行辦理案件終止並計收已測試費用。因顧客原因造成試驗無法繼續進行,如等待修改樣品已逾二年者,本中心得取消該案,並結算顧客應付費用。
  • 顧客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顧客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第十七條(終止案件程序)
如顧客主動終止服務或因第十五條等情形辦理終止,顧客請填寫「客戶案件變動申請單」或來函辦理終止,本中心於收到終止申請後,將結算是否有應付費用

第十八條(驗收案件之處理)
服務若屬驗收性質,樣品經收件後即不得變更或修改,除非獲得委託機構之同意。試驗委託機構即為報告之委託者,報告完成後將郵寄委託機構或由委託機構親自領取,除非委託機構另行指定收件人。委託機構須於試驗委託單上簽章或由其委託代表人簽章。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條款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服務條款涉訟時,顧客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服務條款之變更)
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得辦理條款變更或以附件補充之。
 

試驗委託流程暨須知
STEP 1. 業務聯絡、確認需求
本中心專人協助您確認試驗項目
(:(03)483-9090,3355(鍾先生)、3337 (李洺貞小姐)、3356 (范姜小姐)
Ê:(03)483-1184
*:customer_service@ms.tertec.org.tw
G: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

STEP2. 填寫試驗委託單
1.填寫線上或紙本試驗委託單
2.不知如何填寫試驗委託單?請電洽(03)483-9090,3355(鍾先生)、3337 (李洺貞小姐)、3356 (范姜小姐),我們將提供您詳盡之說明。
3.本中心為標準檢驗局核可之商品驗證機構,現提供空氣調節機、安定器、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螢光燈管、冰箱、洗衣機、乾衣機、脫水機等八項商品之驗證登錄業務,如同意委託本中心一併辦理發證,請勾選告知。
4.線上試驗委託單填寫紅色*為必填資料。填寫完畢後,請點擊列印試驗委託單後,並於委託單位處簽名或蓋公司章後正本寄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收(或傳真至(03)-483-1184客服中心收)

STEP3. 樣品送件
依試驗需求備齊待試樣品暨數量,填具相關文件後將樣品及文件以郵寄或親送之方式送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 客服中心』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STEP4. 完成批價、報價、開案
本中心人員收到 貴公司相關之文件及樣品(視個案需求)將進行批價、勾選先行報價者本中心將開立並傳真「報價單」。
勾選先行報價者,需待報價單確認回傳後(FAX:(03)483-1184),本中心方正式開立試驗編號並傳真「繳費通知單」
試驗前請務必先繳費,以利安排試驗日期。

STEP5. 繳款方式
1.匯款(請將匯款條傳真至(03)483-1184,並請註明受理委託書編號或試驗編號)
帳號:30162565555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2.即期支票(抬頭: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寄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范小姐收,並請註明受理委託書編號或試驗編號)
3.現金(請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范小姐處繳納,並請攜帶繳費通知單)
4.刷卡(請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范小姐處刷卡,並請攜帶繳費通知單)

STEP6. 發票開立
1.本中心收到貴公司之款項後將開立發票並通知試驗單位安排試驗
2.發票如需變更請與本中心客服中心案件經辦人員聯絡(人員姓名資料請參閱「繳費通知單」上之經辦人)。

STEP7. 案件終止
客戶因故欲辦理案件終止時,請先填寫本中心【客戶撒案單】或來函(上述文件均須加蓋公司印信)申請辦理。
案件委試過程中,如因樣品因素、技術文件不足達180天(日曆天;本中心通知日起算)或開案後無法於一年內結案(上述以先發生者辦理之),本中心將逕行辦理案件終止並酌收已測試之試驗費用。

STEP8. 報告領取
1.掛號郵寄
2.自行領取(請至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客服中心)

STEP9. 樣品領回
1.自行領回(報告寄付日起卅日內領回,超過期限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並逕行處理)
2.貨運(到付)
3.不領回(由本中心逕行處理)

STEP10. 客戶服務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客服中心服務電話,我們將提供您詳盡之解答。
( (03)483-9090分機3355(鍾先生)、3337 (李洺貞小姐)、3356 (范姜小姐)
Ê (03)483-1184
*:customer_service@ms.terte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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