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三、 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 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五、 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八、 上級機關名稱
九、 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 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